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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之间关系的变迁及价值
翟翌
确保行政主体在公私合作的行政特许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应尽职责、依法行政及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新课题。由于在行政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,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向受许人施加相似于自身的权利、义务从而产生对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的行政事实行为效果;行政主体对特许法律关系标的物的公物命名对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产生事实行为效果;行政主体对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的信息披露产生事实行为的后果,故在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之间具有间接关系。当行政特许由于难以继续运营而被行政主体接管后,行政主体与从“受许人的对象人”转变为“行政相对人”的用户之间的间接关系变迁为“行政法律行为关系”。这种基于过程论对两者关系变迁的揭示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包括:敦促行政主体在行政特许的“事实行为关系”阶段亦以行政法律行为标准依法行政、促使行政主体在特许正常运营阶段切实履行实体职责、为对行政特许相关行政诉讼审查技术提供新思路等。通过对相关过程的把握及运用亦可更好地实现公民社会权。
关键词: 行政主体, 行政特许, 行政过程论, 受许人的对象人, 公民社会权